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的共同利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我校教育公益事业捐赠现金和实物;鼓励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不得将捐赠现金和实物挪作他用。
第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部门、单位及捐赠项目负责人要合理、规范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学校发起,经山东省教育厅同意,由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法人。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运行,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管理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专设机构。基金会设立秘书处,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校内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动员本单位教职员工争取社会捐赠,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通报基金会秘书处,并办理相关接受社会捐赠手续,组织实施由本部门、单位负责的社会捐赠项目,维护捐赠方和学校的权益。
第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或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的名义办理接受社会捐赠手续。
第三章 捐赠类别和项目设立
第八条 捐赠基金的类别
(一)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和动本基金(动用基本本金)。
(三)根据基金受益对象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单位)基金(指各学院、各单位向社会募集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单位的基金)。
第九条 捐赠的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如:特聘教授岗位基金、国家级学术荣誉称号基金、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二)奖教助学金类。如: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生重症医疗救助基金、新生全额奖学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大学生全国性竞赛资助等。
(三)科学研究类。如:图书资料支持计划、国际合作交流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助计划等。
(四)师生成长类。如: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教师访学计划资助、学生国际交流计划资助、师生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五)校园基础建设及景观建设。如: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
(六)大学生活动类。如:学生创新创业、校园文体活动资助、学生社团建设、社会实践资助等。
(七)经学校批准,由学院或部门单位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基金名称一般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孙长林奖学金”等。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单位可在校基金会下募集设立院系发展基金或专项基金。院系级基金的设立应在校基金会的指导下进行,各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 捐赠的受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捐赠的登记工作,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对捐赠协议的履行,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每年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接受捐赠的有关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捐赠人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受基金会的委托可以具体开展接受捐赠工作。学校各部门、单位所接受捐赠属于学校公用目的或无指定用途的,由基金会统一管理;所接受捐赠基金属于定向本单位公益目的,该基金受捐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报备,由各单位按基金设立目的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基金会审核备案,同时按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汇报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以货币类和实物类形式的捐赠。
(一)货币类捐赠方法包括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现金捐款和网络捐款等;
(二)实物类(如图书、资料、艺术品、苗木、仪器设备、房产、车辆等)捐赠,由受赠单位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报基金会备案。实物捐赠的入账价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程序
(一)基金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与捐赠人签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协议书》(以下简称《捐赠协议书》)。
(二)基金会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物类捐赠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三)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和验收登记手续等,按币种、金额开具捐赠专用票据。接受实物类捐赠且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专用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凭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价值证明书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四)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及相关票据等原始凭证,据实入账。
第十六条 捐赠协议一般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名义与捐赠人签订。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接受社会捐赠过程中,应及时与基金会秘书处联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款在基金会设立专账核算,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独立、公开、规范运作,接受捐赠人监督。
每年年初,基金会须向院长办公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各基金项目由基金会按项目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对于捐建(助)工程项目,应在捐赠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向捐赠人报告工程建设、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基金,受赠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教金、奖助学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基金会秘书处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
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学校监察、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因故终止,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捐赠项目结束或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应由该基金管理组织与捐赠方协商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会运行情况,基金会每年从当年可支出基金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日常办公支出、人员费用等,提取数额不超过当年度经费总支出的10%,可累积使用。用于学生奖、助学金的款项不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 捐赠激励和鸣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有捐赠者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鸣谢,鸣谢方式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社会捐赠鸣谢办法(试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各方面力量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募集社会捐赠的积极性,学校对为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省财政配比经费中预算,以当年12月15日前实际到账货币资金为基数,按照此基数的30%列入募捐单位(或募捐人所在单位)下年度经费预算,由募捐单位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自主支配。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募捐人,由所在单位提请,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社会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
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限定性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立项申请表
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立项申请表
5.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货币类捐赠入账登记表
6.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
7.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实物类捐赠登记表
8.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变更审批表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印发
附件1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社会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为鸣谢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发展事业的慷慨捐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可开具正式捐赠票据,并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和相关规定,与捐赠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时间、捐赠用途等内容。
第二条 学校保证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物,并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条 学校将捐赠者相关信息整理成册,移交档案馆或校史馆,永久保存。
第四条 学校对主要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征求捐赠者意愿后,再以下列方式对捐赠者致谢:
(一)宣传善举。学校在校园网、校报及有关媒体上刊登捐赠者相关信息,向校内外广泛宣传。
(二)荣誉奖励。捐资金额累计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3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杰出教育贡献奖”,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或捐赠个人可聘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贡献奖”,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或捐赠个人可邀请聘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可颁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捐赠纪念奖”;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0元及以上的个人,可颁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捐赠纪念证书。
(三)聘任名誉职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可聘请捐赠者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等;对于有丰富企业经验的捐赠者可聘为产业教授、产业导师等。
(四)捐赠项目冠名(命名)。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详情参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冠名办法(试行)》。
(五)优质资源提供。对提供捐赠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六)举行鸣谢仪式或大会。根据捐赠者贡献和捐赠事项的意义,为捐赠者举行相应的鸣谢仪式或大会。捐赠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者,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出席鸣谢仪式,颁发荣誉证书、捐赠纪念牌等。
(七)非现金类捐赠的鸣谢方式。根据物品的公允或评估价值参照现金类标准鸣谢,并可在捐赠物使用场地的显著位置挂牌鸣谢。
(八)其他方式。根据捐赠者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共同协商其他鸣谢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公益文化,褒奖捐赠助教行为,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办学的浓厚氛围,依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
(三)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的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
(一)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如:特聘教授岗位基金、国家级学术荣誉称号基金、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二)奖教助学金类。如: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生重症医疗救助基金、新生全额奖学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大学生全国性竞赛资助等。
(三)科学研究类。如:图书资料支持计划、国际合作交流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助计划等。
(四)师生成长类。如: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教师访学计划资助、学生国际交流计划资助、师生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五)校园建设及景观类。如: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
(六)大学生活动类。如:学生创新创业、校园文体活动资助、学生社团建设、社会实践资助等。
(七)经学校批准,由学院或部门单位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标准
(一)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
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能全额提供岗位设置所需额度,可获得该人才岗位的命名权。
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研究中心(院、所、室)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的,可协商该学科、研究中心(院、所、室)或实验室的名称。
(二)奖教助学金类
捐赠额度10万元(含)以上的,可协商奖教助学金的名称。
(三)科学研究类
捐赠额度50万元以上的,可协商科研创新基金的名称。
(四)师生成长类
捐赠额度30万元以上的,可协商师生成长基金的名称。
(五)校园建设及景观类
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景观等造价1/2的,可协商该建筑物或景观整体的名称。
(六)大学生活动类
捐赠额度30万元以上的,可协商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的名称。
用于校园文体活动资助、学生社团建设、社会实践资助等学生活动且捐赠额度1万元以上的,可协商相应活动的名称。
(七)留本基金类
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可协商留本基金的名称。
(八)其他捐赠项目名称由受赠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AA+BB+CC”的格式取名。
1.AA:经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此项可根据需要决定取舍);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大厦、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池、泉、渊)、山(岭)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教授岗位、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程序
捐赠项目名称由引捐单位或引捐人与捐赠方初商定,教育基金会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景观)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根据学校要求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定制。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引捐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