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11:32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21220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校内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个人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

(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

(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收集与存档;

(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

(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单位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 党委(学院)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

(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对重大、重要和复杂敏感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四)根据学校安排,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五)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以及诉讼、仲裁案件;

(六)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二)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

(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各院、部、处、所、馆、中心等,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三)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于正式履行前及时提交至合同信息管理平台,供有关部门管理、存档;

(四)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五)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处理合同纠纷;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合同签署人。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

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实质性变更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其他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三章  合同分类与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一)社会服务类合同,包括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以实现深度合作为目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合作类合同及其他与社会服务相关的合同,此类合同由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

(二)采购类合同,是指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所订立的合同,根据采购内容,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1.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公车采购及运行、班车租赁、法律咨询等合同;

2.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合同;

3.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服务等合同;

4.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环境绿化改造、修缮装修工程、特种设备维修、水电暖工程项目、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采购等合同;

5.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教学家具购置,教学管理等合同,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会同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共同管理;

6.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通用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等合同;

7.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及其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

8.保卫处负责与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等合同;

9.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数字资源采购等合同;

10.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智慧校园等合同。

(三)科研类合同,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等技术合同及其关联的保密、廉洁、安全、外协等合同。此类合同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合作及科研成果转化、国际科研合作等合同。

(四)教育培养类合同,是指涉及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实习实训、招生宣传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合同。

1.教务处(招生办)负责本专科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国内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与交流、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教学写生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教学信息平台建设、教学设施设备购置、招生考试及承担省级招考工作等合同;

2.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国内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与交流、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教学写生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教学信息平台建设、教学设施设备购置、招生考试及承担省级招考工作等合同;

3.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本专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外籍教师管理聘用,课程合作,涉外事务接待等合同;

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业余、函授、网络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合同;

5.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就业等合同;

6.团委负责管理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开展校园文化以及大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合同;

7.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与创新创业等有关的合同。

(五)金融服务类合同,包括投资融资、储蓄、信贷、结算、商业保险等合同。

1.财务处负责借贷、财产保险、银校合作等合同;

2.审计处负责与委托审计服务相关的合同。

(六)租借类合同,是指学校与校外单位进行土地、房屋租用、出借等所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由资产管理处统筹负责。

(七)捐赠类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愿、无偿向学校赠与资产、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1.学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货币捐赠合同;

2.党委(学院)办公室统筹负责非货币捐赠合同。

(八)合同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根据合同类别、合同主要内容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无法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由学校相应专项工作组负责,没有专项工作组的,由党委(学院)办公室协调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涉及毕业生就业、人事劳动关系、采购类的合同,具体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人才办)、资产管理处各自制定并参照执行。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业务具体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党委(学院)办公室备案。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须与本办法一致,如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以下合同应由学校律师出具专业审核意见:(1)合资、合作办学合同;(2)标的金额达到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相应标准的合同;(3)大宗土地、房屋及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的合同;(4)社会服务类合同;(5)其他重大合同。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依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收支(计算方法、收支进度、计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九)其他:根据合同等实际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第十七条 合同表述应准确、严谨、规范。合同中的术语、专门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八条 合同不得留空白,对于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内容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

第十九条 国家、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优先使用。

第二十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本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可替代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按照学校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用印,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超过两页的合同文本应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主合同文本一起加盖骑缝章。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盖章时应使用原件并有签署人签名,严禁在空白合同或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非经批准,严禁在复印打印等非正式签章的合同上加盖印章。合同正文结束后应标明此后无正文字样方可加盖印章。

第二十三条 在以变更、解除的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时,应按规定用章,并确保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用章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由承办部门负责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部门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瞒报。处理时应先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订立书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送党委(学院)办公室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委(学院)办公室对全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汇总督查。

(一)归口管理部门对承办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并保存好合同履行中的相关材料,每年末向党委(学院)办公室报送当年合同履行情况。

(二)党委(学院)办公室定期检查各承办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恶意拆分合同、恶意倒签合同的;

(五)合同审签部门、管理部门、履行单位和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合同用章不符合规定的;

(七)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八)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消极应对、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提供支持的;

(九)违反保密义务,对学校造成损害的;

(十)有其他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损害学校权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九条 涉密合同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办法


附件:合同管理流程图

附件


合同管理流程图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1220日印发

版权所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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