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全面加强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等2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11:28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全面加强

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方案2个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全面加强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11123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关于全面加强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与《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体系》、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学校领导体制,不断完善学校法人治理体系;构建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日益浓厚,师生法治素养明显提高, 形成依法治校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重要举措及分工

(一)健全学校法治工作组织领导体制

1.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领导组织。成立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法治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党委(学院)办公室

2.切实把法治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党委宣传部

3.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度听取一次法治工作报告,及时研判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形成会议纪要。〔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

4.形成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述法机制,重点围绕法治学习、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述法,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法治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工会、党委(学院)办公室

(二)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校内规章制度体系

1.健全章程的解释和修订程序,确保章程的稳定性与适用性有机统一。〔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

2.加强章程执行监督工作,确保章程贯彻实施。〔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督查室

3.在学校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章程,将章程纳入教职工入职和学生入学培训重要内容,做到人人知晓章程、尊重章程、运用章程。〔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各教学单位

4.健全依据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异议的申诉机制,及时受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学校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投诉。〔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督查室(信访办)

5.加强统筹规划,提高制度供给水平和制度建设质量,推动形成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单位

6.健全校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机制,明确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的程序,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具体办法。〔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

7.建立校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及时修订和清理,编制现行有效文件清单。〔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单位

8.推动校内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和公开化,提高管理效率,方便师生查阅。〔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

(三)健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1.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全面落实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

2.建立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学校决策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记入拟发布文件的起草说明和会议纪要的机制。 〔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

3.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明确和规范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责任单位: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

4.进一步发挥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建立师生代表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的机制,发挥团委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的作用,重视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单位:工会、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5.依法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四)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1.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对师生的处理、处分,严格履行依法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责任单位: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师工作部、各相关部门单位

2.建立听证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师生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责任单位: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

3.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师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畅通校内权利救济渠道。〔责任单位: 工会、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4.完善师生法律咨询服务、援助公益组织,建立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有效衔接机制,为师生员工依法维权提供咨询和服务。〔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工会、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 、团委

(五)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1.组织开展学校无形资产保护、校园安全、合作办学、资产经营与处置、后勤管理与服务、基建工程、教学科研、人事管理、学生教育与管理、涉法舆情等方面的“法治体检” ,推进各项涉法事务管理,梳理法律风险清单,按照“链条+节点的要求,开展流程再造,明确防控处置主体、措施、责任。〔责任单位: 各相关部门单位、党委(学院)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2.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前置制度,列出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

3.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做到受理事项可查,办理进度可查, 审查意见可查,责任人员可查,反馈签收可查。〔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

4.加快完善审查事项线上线下并行办理机制,实现清单化、标准化、网络化、数据化法律服务。〔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5.健全师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预防、处置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和校方责任险、学校安全综合险、意外事故伤害险等保险制度。〔责任单位: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

(六)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

1.建立学校领导干部、全体教师学法制度,定期参加法治工作教育培训,做好学法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党委(学院)办公室、教师工作部

2.健全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定期学法机制,定期安排以法治为主题的学习活动。(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3.制定学校普法规划,建立年度学法清单,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和党章,党内法规、教育法律法规和常用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4.建立兼职普法师资队伍。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教育全面融入思政课、专业课等课程中,以课堂教学、实习实训作为主阵地向学生普法。(责任单位:人事处、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各教学单位)

5.健全大学生法治实践机制,积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活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快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责任单位: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党委宣传部

6.持续推进“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确保全覆盖见实效。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工会、团委、学生工作部(处)

7.组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学生宪法宣讲团,开辟大学生思政新课堂和社会实践新途径,形成法治宣传教育新品牌。(责任单位: 党委宣传部、团委)

(七)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1.建立学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组建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队伍。〔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2.建立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

3.加强法治工作机构条件保障,根据需要安排法治工作专项经费。(责任单位:财务处、资产管理处)

(八)建立评价监督机制和工作报告制度

1.建立将法治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纳入干部考核、考察等内容。(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2.建立学校法律文书清单制度,按照“统一+监管”原则,法律文书出具前应当由法治工作机构对其格式、内容、程序等进行审查,实现法律文书“合法有效”。〔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单位

3.建立重大敏感涉法涉诉案件及时报告制度,对发生在我校的疑难、重大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按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责任单位: 党委(学院)办公室、保卫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依法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体制机制。责任单位排名第一的为牵头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参加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法治工作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牵头抓总,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做好法治建设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工作,营造良好校园法治文化。

(三)强化督导考核。学校督查室每学期要开展一次督导调度,跟踪调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压实工作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健全法治建设的评价激励机制, 推动学校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 规范学校总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与《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体系》、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教育背景且具有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由学校聘任、全面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的正式在编职工。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总法律顾问在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组建法律顾问工作组,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协调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负责学校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的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机制, 依法维护学校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工作组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制定学校法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列席学校决策性会议,负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三)负责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合法性审查事宜,加快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四)负责统筹处理学校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对学校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六)指导学校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法治体检”,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七)负责建立学校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审查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

(八)为学校和广大师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九)协助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宣传、培训和实践活动;

(十)协助做好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述职述法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做出法律意见建议时,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八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加快推进法律事务线上线下并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清单化、标准化、网络化、数据化”的法律服务模式。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受过法学专业教育,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学校正科级或讲师以上职务职称的正式在编职工;

(四)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并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签订总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四)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事由或行为之一的,自动解聘或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便于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前述事由发生后自动解聘;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它不再适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对总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总法律顾问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顾问工作组

第十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由总法律顾问提出人 选,报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履行聘用手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学校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 可以依法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工作资料,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 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办学声誉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每学期应召开不少于 1次的法律顾问工作组例会,及时通报、总结法律顾问具体工作情况,研判学校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学校法治工作。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学校法 律事务并支付费用时,由总法律顾问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党委(学院)办公室对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法律顾问工作成员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1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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