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11:27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11019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改进学校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以下简称公务接待)。

第二章 公务接待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范围主要包括:上级部门领导来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学校校级层面的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合作单位(包括兄弟高校、企业单位等)的来访;各地市的领导和相关部门来访;学校邀请的有关专家、学者、领导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会议研讨、发展咨询等活动;通过各部门、单位邀请的重要专家、学者来校;学校主办的重要会议、论坛、展览以及其他重大活动。

对与学校无联系又无实质工作内容的来访,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类别主要有:机关部门公务活动接待、教学单位公务活动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原则

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责、对口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党委(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分别是机关部门、教学(教辅)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分管校领导的指示,统筹协调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公函制原则。公务来访确需接待的,需来访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信息。学校邀请专家、领导来校指导学校发展、学术交流、学科建设等活动,需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出具邀请函(包括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

   对无公函(包括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码头或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献花,不设拱门,插彩旗。校领导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在公务接待中,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条 坚持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公务接待事项,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接待或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坚持定点接待的原则。各类公务接待活动用餐一般安排在学校各校区餐厅。确因工作需要或学校餐厅满足不了接待要求而须在校外用餐的,应由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报其分管校领导同意。住宿应由接待部门、单位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学校协议合作的宾馆、酒店、招待所或者安排在学校留学生公寓等接待场所。

第四章 公务接待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接待部门(单位)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公务接待审批单”),明确公务接待事由、对象、校内参加人员等信息,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学校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批签后方可实施具体接待工作,未审批进行的公务接待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 接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学校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章 公务接待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需校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对象原则上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工作餐安排在校内餐厅,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人。校外就餐按照定点接待酒店协议标准执行,就低不就高。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需经接待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 100 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重大活动或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陪餐人数的规定,客人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 3 人;客人 10 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就餐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 40 元/人。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学校邀请的嘉宾由接待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著名教授、专家、学者(包括外国与港澳台著名专家、学者,院士,一级、二级教授等)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及以下人员,重要专家、学者、三级教授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房费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公务接待用车由接待部门(单位)联系党委(学院)办公室申请学校公车或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租用社会车辆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租用社会车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带有旅游观光活动性质的参观考察,若对方提出要求,可协助联系旅行社。除工作需要的参观考察外,学校原则上不派人陪同外出。

第六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及报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接待经费支出总额控制、集中管理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经费总额,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审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接待的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待部门(单位)凭接待费报销凭证到财务处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账务票据、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接待单位盖章确认的消费明细,公务接待费用须据实结算、一事一结,同一公务接待活动不得拆分报销或重复报销。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公务卡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各部门(单位)以公务用餐的名义进行互请和内部自请。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公示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纪委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学院)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台港澳及外宾来访活动,由学校对口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1019日印发





附件1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公函号与名称

(或活动说明)


公务内容


接待对象

姓名

单位

职务

















陪同人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用餐时间

用餐场所

就餐人数

就餐形式及预算

结账方






住宿时间

住宿场所

房间类型

房间数量及预算

结账方






车辆使用情况


其他情况


归口部门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附件2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公函与名称

(或活动说明)


公务内容


接待对象

姓名

单位

职务













陪同人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接待用餐

时间

用餐场所

接待

人数

经办人





住宿时间

住宿场所

住宿人数

住宿费用

经办人






车辆使用情况


其他项目

场所

费用

经办人






归口部门意见


分管校领导

意见


注:1.公务内容学术活动、考察、座谈、调研、会议及检查、汇报

2.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的,在住宿费用栏填写“客人自理”;

3.本接待清单(可加副页)作为财务处报销凭证,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4.接待清单需附消费清单一起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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