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租用社会车辆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租用社会车辆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租用社会车辆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学校公务用车改革成果,保障正常业务用车需求,规范租用社会车辆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相关流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业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降低其他交通费用支出总额。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开展下列业务活动,可申请租用社会车辆:
(一)集体外出考察、写生、调研、家访等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及其他业务活动;
(二)学校主办或承办学术活动时专家接送站;
(三)上级领导、兄弟院校、合作单位来校参观、调研以及外事活动等公务接待用车;
(四)校区间业务往来、日常办公及学生活动等用车;
(五)学校教职工逝世后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用车;
(六)办公室、实验室等办公场所搬迁、大型设备搬运、展览作品布置等工作用车;
(七)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用车;
(八)因正常工作需要确需用车或打车前往;
(九)与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工作业务用车;
(十)学校正常通勤班车租赁列入专项经费,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租用社会车辆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择有客运资质的正规租车公司。费用超过一万元(含)时,用车前必须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第六条 车辆租赁费用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并执行。
第七条 报销市内交通费时,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报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提供相关明细或清单。
第八条 业务活动租用车辆必须由租车公司正式司勤人员驾驶。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事故赔偿等费用由租车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批方式
第九条 学校业务租车费预算采取审批部门统一管理的方式,不再分到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单次租车超过5000元(含)的,按照“一事一预算”的原则,须在年初申报预算,用车时提前报归口审批部门审批。机关各部门由党委(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确认,研究生处、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条 租车费用每人每次报销或集体报销500元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签字报销;超过500元(含)不到5000元时,报销前须经归口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出租车、网约车票据应在费用产生后4个月(含)内进行报销审核,超过4个月后不再进行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严格业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车辆租赁费报销的内部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报销车辆租赁费的责任人员,除退还相关费用外,学校将对当事人和相关审批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租车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行为承担主体责任,财务处应加强车辆租赁费使用的报销审核,党委(学院)办公室应指导规范各部门租车行为,审计处应加强对车辆租赁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差旅费、车辆租用等继续执行学校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院)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租用社会车辆申请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租用社会车辆申请单 |
部门(单位): 日期: |
租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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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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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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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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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审批 |
签 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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