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附属中等美术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学校法人证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以下简称《附中法人证书》)是我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学校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是我校取得教育基金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基金会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经学校授权,我校《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附中法人证书》由档案室(馆)负责保存、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我校《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附中法人证书》用于以学校名义办理下述手续: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6.购领收据、发票、支票专用证等;
7.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出示《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附中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档案室(馆)一般只提供我校《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附中法人证书》复印件。各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附中法人证书》复印件的程序为:
1. 申请使用《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需在学校网站服务大厅的用印申请中办理网上申请流程,申请使用《附中法人证书》及申请使用《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无法在网上申请办理的,须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并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
2. 《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由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附中法人证书》由学校人事处审核;
3. 档案室(馆)进行登记后,根据相关部门及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有效时限。
第七条 我校《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附中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如需使用原件(包括副本原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借出后应于当日退还。
第八条 我校《学校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附中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法人证使用申请表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
附件: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法人证使用申请表(一)
申请部门 |
|
申请人 |
|
申请事由 及份数 |
|
申请证件名称 |
£《学校法人证书》原件 (£正本 £副本) £《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 (£正本 £副本) £《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 (£正本 £副本) £《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正本 £副本) |
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党办、院办 负责人批示 |
年 月 日 |
备注 |
|
说明:1.此表由申请人填写,并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到档案室领取。
2.此表由档案室留存。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法人证使用申请表(二)
申请部门 |
|
申请人 |
|
申请事由 及份数 |
|
申请证件名称 |
£《附中法人证书》原件 (£正本 £副本) £《附中法人证书》复印件(£正本 £副本) |
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人事处批示 |
年 月 日 |
备注 |
|
说明:1.此表由申请人填写,并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人事处审批后,到档案室领取。
2.此表由档案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