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铭记历史业绩,有益当代,垂训后世,弘扬有关人物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校建设与发展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维护人物的历史地位,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增进学术文化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及《山东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档案室(馆)设立“人物档案库”,专门收藏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有关人物的档案资料。为加强和规范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物档案,是指具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人物,在国内外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珍贵保存价值的著作、论文、证书、照片、图表、实物、声像、电子文件等材料,均属于人物档案。
第三条 人物档案由档案室(馆)集中统一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二章 收集
第四条 人物档案的收集对象:凡我校教职工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知名度、对学校和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个人。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作为人物档案收集的对象。
第五条 人物档案的收集原则:人物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学术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材料均应收集归档。
第六条 人物档案的收集内容:
(一)在省级及以上美术与设计综合展览、单项展览中获奖的作品,包括作品原件与获奖证明原件;
(二)在省级及以上报纸、专业期刊、综合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作品原件;
(三)出版的专著、画册、主编(含副主编)的教材;
(四)在公开出版的报纸、刊物、论文集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艺术评论等;
(五)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研究报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包括项目批文、项目内容简介及项目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材料;
(七)为社会、企事业单位设计或制作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作品,包括作品的作品原件、图片、内容简介及被采用的证明材料;
(八)专利,包括有关专利的成果简介、鉴定材料、授权证明等;
(九)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及文化活动的材料;
(十)社会对人物研究、评价的资料;
(十一)人物社会兼职及学术兼职的材料(聘书);
(十二)人物获得的荣誉称号的证书;
(十三)记录人物形象、成就和贡献的图片、录音、录相资料;
(十四)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代表会议、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时形成的讲话稿、照片、光盘、录音、录像等材料。
第七条 人物档案的收集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及其他法规进行收集;
(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学校档案室(馆)移交人物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向学校档案室(馆)捐赠、寄存人物档案资料;
(四)对散存在校外的人物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五)学校档案室(馆)与档案所有者商定的其他收集方式。
第八条 学校档案室(馆)收集人物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学校档案室(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单位、个人向学校档案室(馆)移交、捐赠人物档案时,学校档案室(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移交或捐赠证书。
第十条 向学校档案室(馆)寄存的人物档案,学校档案室(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签订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三章 整理
第十一条 人物档案的整理原则是:遵循人物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人物教学、科研工作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人物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人物档案的整理应当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二)以人物划分全宗,全宗内采用“问题—年代”分类法;
(三)人物档案按类组卷。根据每类档案材料的多少结合其形成时间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案卷。组卷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四章 保管
第十三条 人物档案的保管期限应确定为永久。
第十四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档案室(馆)内设人物档案库,专门保管全校人物档案。
第十五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档案室(馆)应定期检查人物档案的保存状况,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六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档案室应建立人物档案数量、质量统计制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五章 权益与责任
第十七条 人物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人物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室(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人物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须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及时送交学校档案室(馆),保持人物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章 利用
第十九条 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的,学校档案室(馆)将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上述手续、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使用条款的,学校将按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人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不得拆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不得私自复制。
第二十一条 人物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提供人物档案;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人物档案学术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人物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七章 借(查)阅
第二十二条 人物档案属于个人资料,查阅人物档案须征得档案所属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借(查)阅人物档案原则上仅限在阅档室查阅利用,不得借出;特殊情况必须借出者,须档案所属人和申请部门领导签字许可。
第二十四条 借(查)阅人物档案资料,必须办理借(查)阅手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两周;需延长借阅时间者,要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经档案所属人同意,人物档案材料不得复制。因特殊情况须抄录、复印少量内容者,须登记备案,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人物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故意损毁、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制、提供、公布、出卖人物档案的责任人员,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和情节轻重,依据《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档案室(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人物档案查(借)阅制度》(鲁工美院办字〔2012〕3号)废止。
附件:1.捐赠协议
2.保管协议
3.人物档案借(查)阅申请表
附件1
保 管 协 议
合同编号 :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为了表彰甲方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建设、发展及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的杰出贡献,乙方为甲方建立“人物档案”,甲方自愿将部分个人物品、资料交乙方保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品、资料名称
二、保管方式
乙方免费为甲方保管前述物品、资料。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物品、资料陈列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人物档案室”,可用于乙方展览和教学研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出售或用于其它营利性用途,否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被保管物品,乙方因此取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甲方如转让被保管物品、资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取得权。
三、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暂定 年,期满甲方未提出收回,乙方可继续保管。
保管期间甲方因个人需要使用被保管物品,可随时取回被保管物品,使用完毕后继续由乙方保存。
四、保管方法
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甲方物品、资料,并充分听取甲方的保管及保存意见。因乙方保存不当,致使被保管物品毁损、丢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甲方可随时检查被保管物品、资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如实答复。
五、被保管物品、资料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付时间: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被保管物品、资料。
交付地点:甲方所在地或双方协商的地点。
交付方式:甲方直接向乙方交付被保管物品、资料,乙方向甲方出具“委托保管单”,甲方应妥善保存“委托保管单”,如因“委托保管单”丢失,致使被保管物品被冒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过错的除外。
六、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2
捐 赠 协 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捐赠方):
乙方(受赠方):
为了表彰甲方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建设、发展及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的杰出贡献,乙方为甲方建立“人物档案”,甲方自愿捐献部分个人所有的物品、资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捐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捐赠物品、资料名称
二、捐赠物品、资料的用途
甲方捐赠的物品、资料陈列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人物档案室”,仅用于展览和教学研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出售或用于其它营利性用途,否则,甲方可以收回捐赠物品、资料。
三、捐赠物品、资料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付时间: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捐赠物品、资料。
交付地点:甲方所在地或双方协商的地点。
交付方式:甲方直接向乙方交付捐赠物品、资料,乙方向甲方出具接受捐赠物品、资料证明。
四、捐赠物品、资料的保管
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妥善保管甲方捐赠的物品、资料,并充分听取甲方的保管及保存意见。
甲方可随时检查捐赠物品、资料的保管及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如实答复。
五、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
人物档案借(查)阅申请表
申请档案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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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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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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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及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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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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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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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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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所属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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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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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